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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黏剂的适用期测试方法

   日期:2016-03-03     浏览:709    评论:0    
核心提示:  胶黏剂的适用期也称为使用期或可使用时间,即配制后的胶粘剂能维持其可用性的时间。适用期是化学反应型胶粘剂和双液型橡胶胶

  胶黏剂的适用期也称为使用期或可使用时间,即配制后的胶粘剂能维持其可用性的时间。适用期是化学反应型胶粘剂和双液型橡胶胶粘剂的重要工艺指标,对于胶粘剂的配制量和施工时间很有指导意义。

一、测定原理
化学反应型胶粘剂一般在混合后便放热,其粘度显著增长而至凝胶,这段时间即为胶粘剂适用期。

二、仪器
(1)恒温水浴:温度波动不大于±2 ℃。
(2)旋转粘度计
(3)天平:感量0.1 g。

三、操作步骤
(1)把待测胶粘剂的各组分放置在(23±2)℃试验温度下至少停放4 h。
(2)在比配胶量大1/3体积的烧杯中,按胶粘剂配制使用说明书配制不少于250 mL的胶粘剂,在各组分充分混合后即计时,作为胶粘剂适用期的起始时刻。
(3)把配制好的胶粘剂尽快地均分成若干份(不少于5份),保存在60 mL的带盖小容器内,至少充满容器体积的3/4。每一容器中的胶粘剂试样供测定一个粘度值和制备一组胶接试样。胶接试样的制备按胶粘剂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
 (4)从适用期起始时刻起,经一定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粘度和胶接强度测定。
(5)当胶粘剂初始粘度或胶接强度有一项无法测定时,允许只进行单项测定。

四、胶粘剂适用期的确定
试验后,将胶粘剂粘度和胶接强度对时间作图,以粘度迅速突变上升的时间和胶接强度下降到指标值以下的时间中较短的时间确定为胶粘剂的适用期。对于混合时放热量较大的胶粘剂,其一次混合物量一般以25 g为宜。对于放热量较小的溶剂型胶粘剂,若它的近似适用期约为8 h,则混合物量以500 mL为宜。
试验结果以小时(h)或分(min)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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